浅议执行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的路径选择——周纬国律师

 
 
问题的提出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已失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发生巨大转变,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自此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现有财产登记制度存在夫妻财产权属状态不明晰的问题,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其真实权属状态与公示表征往往不一致,即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实则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在房产、车辆、股权等大额财产上尤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但是,对于执行机构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等问题,目前未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执行路径,甚至同一地区上下级法院对该问题也有不同认识。

 
执行路径比较
 
 
01
“先执行,后异议”
 
 

如何执行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第一种执行路径认为,执行机构有权直接对该配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即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仅登记在未负债配偶名下的财产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负债配偶有权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就所有权问题提出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规定具有推定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配偶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执行机构可对相应执行标的先行采取执行措施。

 

02
“另案确权再执行”
 
 

第二种执行路径则要求债权人应先就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判决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执行机构才可对此采取执行措施。该执行路径立足于执行程序不能“以执代审”,执行机构不应对执行标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实体认定,这属于审判机构的权力。在审判机构未明确执行标的实际所有权的情况下,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表征信息,不应先行采取执行措施,否则将导致执行机构对审判权力的僭越。

 

 
 
执行路径选择

上述两种不同的执行路径,均有各自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且均不会对当事人最终实体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执行理念以及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负担会有不同。可以说,第一种执行路径略显“激进”,但明显减轻了债权人的诉讼负担;第二种执行路径则较为“保守”,但势必会增加债权人诉累。笔者认为,在目前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个人债务如何执行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问题,采取第一种执行路径更为适宜,具体理由如下:

01
债权人诉累问题
 
 

债权人取得债权生效判决已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此时再苛责债权人继续加大“投入”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则会造成债权人诉累。特别是在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债权人承受的身心压力可想而知。债权人通常属于诚实守信一方,其享有一定的道德优势,司法应倾向保护诚信之人并减轻其诉讼负担,这是司法倡导诚信的应有之举。

02
夫妻共同财产认知问题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配偶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应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认知,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就配偶双方而言,其一般也都认婚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共同所有,甚至不排除有未负债配偶正在等待执行。

 

03
“以执代审”问题
 
 

执行机构先对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不会构成对审判权力的僭越。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二十条,分别规定了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追加不法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违法转让股权、抽逃出资、公私资产混同等违法情形,也属于应在实体层面审查判断的问题,如认为执行机构对这些问题的甄别系“以执代审”,那上述直接追加不法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都将落空。同理,执行机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登记在未负债配偶名下的财产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先行采取执行措施,这是执行机构就涉执实体问题具有的初步甄别的权力和职责。

04
实体权利保障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但这与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原则并不冲突,执行机构先对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不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先行采取执行措施并非对财产所有权的最终认定,亦非直接处置,未负债配偶仍依法享有申请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权利,故执行机构亦无需担心发生执行错误问题。

05
破解“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破解“执行难”问题必须辅以强有力、高效率的执行措施。对于存在执行可能性的标的,就应“重拳出击、绝不手软”,唯有如此,才能更好攻克“执行难”问题,才能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个人债务执行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应采取第一种“先执行、后异议”路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应做好与未负债配偶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与其沟通交流并详细听取其对自身名下财产所有权的态度和处置意见,同时还要充分尊重其依法享有的申请执行异议等权利。相信在“强执行、重保障”的执行机制下,必能有效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彰显执行力量和司法权威。

 

附:执行未负债配偶名下财产的路径图

 

 

 
周纬国 | ZhouWeiguo
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13年开始执业,先后办理了数百起民商、刑事案件,并担任了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具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先后获得了“平阳县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温州市第七届青年律师之星”等荣誉称号。长期秉持“真诚待人,用心办案”的服务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主要专业领域为民商事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8658753668

纪 委 网:679477

 

END

 

 

 

 

 

创建时间:2023-03-16 08:49

文章详情

推荐新闻